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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福州市马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防范资产流失”的决策部署,建立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马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本办法达到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浪费或侵占,确保国有资产权属清晰、完整。同时提升资产运营效率。通过市场化手段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工作进展 借鉴学习。主要参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出台的《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23〕131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的《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闽机管综〔2023〕142号)和福州市财政局出台的《福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榕财综〔202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过程中多次到市财政局咨询请教,同时借鉴了台江区、晋安区、长乐区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区财政局于5月19日发放征求意见函,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后形成了《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吸纳的意见主要为资产出租评估价的确定方式、授权给区属国企运营的审批权限等问题。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马尾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本级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马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各行政事业单位属于国有性质的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等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主要内容 《管理实施办法》共十一章五十条。 第一章为总则。为规范马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区各机关及下属单位,明确了国有资产的定义和管理任务,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管理内容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入、评估、预算、产权界定、登记、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实行国家所有、财政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为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了区财政部门、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区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制定规章、审批资产配置和处置、监督收益等;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用房、土地和公务车辆;区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账卡管理、采购、维修保养等,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机构需明确管理机构人员,确保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三章为资产配置。明确了区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法配置资产,不得购置无关资产,并应通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进行重大资产配置。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等。强调优先调剂资产,无配备标准的从严控制。购置资产需年度预算并报批,规定了审批程序和采购金额的批准权限并要求依法进行政府采购。购置资产需进行验收、登记和账务处理。 第四章为资产使用。区行政事业单位需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并定期清产核资以防止资产流失。不得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担保,且出租、出借资产须经集体研究、财政审批和纪检监督。出租原则上应公开招租,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且租期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十年。个人使用单位资产需领导同意,使用后一周内归还,损坏需赔偿。区政府有权调剂或处置超配、低效或闲置资产。 第五章为资产处置。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定义、范围、方式、审批权限和程序。处置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适用于闲置、技术淘汰、单位变动、盘亏、超龄、节能环保不合规等资产。处置方式有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需经集体决策、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处置按资产价值和性质分不同审批权限,需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重大会议、活动购置资产和单位变动时的资产处置也有具体规定。 第六章为资产评估。区行政事业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如取得无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出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应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并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独立性。相关单位需提供真实、合法的资产情况报告和资料。 第七章为预算管理。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购置、建设、租用资产时需提出配置需求并编制预算,按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执行。出租、出借、处置等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决算中要真实反映国有资产收支和存量情况。同时,应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制定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章为产权纠纷调处。区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应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区政府审定。而区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区行政事业单位需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区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为资产统计报告。区行政事业单位需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按要求制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单位需提交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资产统计报告,并附书面分析说明。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报告,并可委托审计。财政局可组织资产清查,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盘点资产,并编制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财政局。 第十章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区财政局和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需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应加强资产管理与监督,结合内部、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实施全方位监督。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违反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将依法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也需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为附则。主要是对不适用范围和有效期进行了明确。 六、注意事项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作了具体规定,(1)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增减变动和机构人员情况等因素,提出资产配置需求,包括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方式、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2)各部门资产配置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3)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资产购置行为,原则上不予采购,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采购的,由购置资产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追加预算,购置资产单位再实施政府采购。 (联系人:陈廷欣 联系电话:83687226)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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