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榕马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03号
日期:2024-02-02 15:44
政策文件:

  为实施福州市马尾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 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 区已于2023年8月23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 年8月23日至2023年9月26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 年9月8日起,我区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琅岐公

  路站项目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榕马政〔2023〕167 

  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为75万元/公顷。各地 

  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1.0,未利用地 

  1.0。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3 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 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参照《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马尾 

  区征地地面物补偿指导标准(试行)》(榕马政〔2018〕91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期三十日。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新标准实施 

  未对本项目造成影响,故无需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  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  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  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马拟征地安置 

  公告〔2023〕01号)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 0 2 3 年 9 月 1 9 日 

来源: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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