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日期:2025-09-05 15:11
政策文件:

当事人:福州青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上岐路1号福建清禄鞋业有限公司6号楼3层26-2室(自贸试验区内)

2025年8月25日15时10分,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叶大建、魏小源前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上岐路1号福建清禄鞋业有限公司6号楼3层26-2室(自贸试验区内)的福州青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向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溁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陈溁见证了执法全过程。经检查发现,该公司运营的“青笠研学”微信小程序发布了“成都5日探索营”“杭州绍兴双城5日探索营”等包价旅游服务产品,并于2025年6月5日售出“春日采茶一日营”等产品,已与游客签订相应的包价旅游合同。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未查询到该公司填报包价旅游合同的记录。该公司作为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2025年8月25日16时30分,现场检查结束。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远程截图、调查问询等方式,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

1.《在线经营平台截图》2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截图》3张。

2.《现场检查(勘验)照片》1张,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3.制作《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页,要求当事人限期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4.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询问笔录照片》2张,收集福州青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1页、法定代表人张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代表陈溁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陈溁前往我局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5.“青笠研学”微信小程序后台销售记录截图1张,对应的包价旅游合同1份4页,记录福州青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在线旅游,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

6.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福州青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福州青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榕文旅规〔2025〕1号)FZ01WH-CF-0288,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82号档案局大楼1622室

 

 

 

 

 

 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9月2日

来源:马尾区文体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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