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辩护
【指派单位】福州市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福建君顺律师事务所 高超权律师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 聚众斗殴 未成年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1日上午,徐某某在马尾某公司实行期间,因工作琐事与宋某某发生矛盾,徐某某纠集一二十个人员堵住宋某某并口头示意约架,李某某作为宋某某的同事,跟随宋某某同行至梅生医疗公司门前,途中李某某拨打了侯某某的电话,而后徐某某等人就开始殴打宋某某、李某某等人,致李某某等人在斗殴中受伤。当晚8时许、宋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宿舍会合后,有人手持棒球棍找到徐某某后,对徐某某等人进行拳打脚踢,徐某某被殴打后再次纠集十余名老乡在儒江东路和互利路交叉口将宋某某等人打伤,双方发生了三起打架斗殴,而后经人报警,警察赶至现场,经侦查以涉嫌聚众斗殴罪予以立案。福州市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马尾区人民法院辩护通知书后,指派福建君顺律师事务所高超权律师为未成年人李某某进行辩护。
【承办过程】
辩护律师阅卷后,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本案的客观事实并与李某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后,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系在同案犯电话联系之后主动跟随民警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从公安机关的对其所作的笔录以及庭审情况,李某某均能如实供述本案的客观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向法庭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自首,建议法庭减轻处罚,另李某某心智不够成熟,辨别及控制能力比较差,一时糊涂误入犯罪歧途,其是初犯、偶犯无前科,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较好,有很强的可塑性。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学校。
【承办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后,马尾区人民法院以(2020)闽0105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了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书依法认定李某某在案发当晚主动跟随民警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案件点评】
本案中李某某从小在老家就读,在初中毕业后,因没有考到理想中的成绩就放弃学业,跟随家里人四处打工,结合到本案中,原本系徐某某与宋某某因工作之间产生矛盾,李某某作为宋某某的同事本应当好言相劝或者立即进行报警就可以避免双方矛盾的恶化,但因为李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加之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无法明辨是非的情况下盲目追求朋友义气,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其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好好改正。每个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又大多与其成长的经历及家庭状况有关,因此,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仍然需要包括我们辩护律师及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办案过程中通过认真阅卷,分析案情,多次会见沟通,敢于辩护,善于辩护,据理力争,辩护意见得到法庭全部采纳,为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彰显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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