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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 2022年 9 月 6 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开市监快罚字〔2022〕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人民币50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陈宏、邹颖 联系电话: 0591-63111057
联系地址: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留学人员创业园三楼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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