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开城管罚决字〔2021〕1第00011198号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福州鸿东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100MA33AYGH3T
单位法定代表人: 黄锌晶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420号后浦安置房1号楼三层3A351室
经查明,2021年08月13日15时24分,琅岐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金砂东红村委会旁易倒点,发现金砂东红村委会旁易倒点有新增土方,现场未发现偷倒车辆。经调取附近监控及车辆运行轨迹图,福州鸿东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闽AR8993 (黄牌)等重型自卸货车,于2021年08月10至2021年08月14日在此处乱卸放土方,共运输约82车次,运输土方量约1980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根据“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版)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处罚事项的特别严重档次 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
£警告。
R责令整改,罚款伍万元整(大写)。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地址:马尾区君竹路75号,帐号:350616507156241035009000139 户名:福州市马尾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同时将罚款缴纳凭据务必在3天内送至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罚款数额的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或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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