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开城管罚决字〔2021〕1第00011155号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福州君祺建材有限公司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122MA31F9CW8L
单位法定代表人: 李永辉
地址:福建省连江县敖江镇国优路528号
经查明,2021年04月22日上午15时,亭江中队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闽AS0093的机动车在马尾区亭江镇104国道煤码头段,运输砂子时,未密闭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福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一般档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
£警告。
R责令整改,罚款贰仟元整(大写)。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地址:马尾区君竹路75号,帐号:350616507156241035009000139 户名:福州市马尾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同时将罚款缴纳凭据务必在3天内送至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罚款数额的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或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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