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水产品预制菜区域品牌和标识管理办法
日期:2025-09-26 16:24
政策文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马尾区水产品预制菜区域品牌和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管理、监督,规范标识的使用,维护标识使用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标识认证评价授权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产品、宣传材料或广告上,用以表明产品通过标识认证评价授权的专有符号、图案及文字的组合

 标识由福州市马尾区预制菜产业发展协会管理,标识使用实行认证评价授权制度,遵循自愿申报,择优、客观、公平、公开、公正认证评价授权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标识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

获准使用标识不代表获准使用相关认证评价机构的机构标志,任何获得认证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产品或相关宣传材料擅自使用或标注相关的认证评价机构标志。

标识由福州市马尾区预制菜产业发展协会负责统一设计、制作和发布

 (福州市马尾区预制菜产业发展协会选取认证评价机构,并对认证评价机构进行监督。

福州市马尾区预制菜产业发展协会授权认证评价机构进行标识的认证评价

)认证评价机构开展认证评价,应接受福州市马尾区预制菜产业发展协会对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通过评价获准使用标识的单位,应接受福州市马尾区预制菜产业发展协会的监督检查。

禁止伪造、冒用标识。

第二章 马尾区水产品预制菜区域品牌标识

标识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的设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马尾区水产品预制菜标识式样以及相关图样说明如下所示

标识应当在认证评价证书限定的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范围内使用。

十一 获证产品的认证评价委托人可以在获证产品包装上加施标识对非实体产品可通过展示及说明的方式使用标识。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标识,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

第三章 马尾区水产品预制菜区域公用品牌标识

认证评价准入条件

十二 申请认证评价授权使用主体是指授权使用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经马尾区辖区登记注册,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律规定的相关资质,近三年内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需达到“一品一码”食品安全追溯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极具马尾区特色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

2.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

3.获得有效期内有机食品、ISO22000、HACCP以及其他认证 

4.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级以上非遗项目的保护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产品由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作

5.获得老字号等荣誉的

6.其他经过福州市马尾区预制菜产业发展协会认定的条件。

十三 申请授权使用标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主体向福州市马尾区预制菜产业发展协会办理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马尾区水产品预制菜区域公用品牌和标识认证评价授权使用申请表》;

2.有效期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资质证件及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一年内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关产品标准检测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4.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主体向认证评价机构申请授权工作,认证评价机构按照认证评价实施规则,采取实地查看、电话了解、网上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报福州市马尾区预制菜产业发展协会备案复核

认证评价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主体进行现场认证评价评价通过后,发放认证评价通过证书,并提请福州市马尾区预制菜产业发展协会授予标识使用证书

)授权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进行监督评价,三年期满后申请延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认证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程序重新审核、签订协议和更换证书,未申请延续使用或未通过审核,不得继续使用。

)授权使用标识的主体进行变更登记的,需重新按程序提交申请。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标识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马尾区水产品预制菜区域公用品牌”优质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马尾区水产品预制菜区域公用品牌”认证评价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评价证书标明的生产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十 获得马尾区水产品预制菜区域公用品牌”认证评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建立标识使用制度。对标识的使用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其产品、包装物、广告以及产品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标识。

第十 认证评价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评价委托人应当暂停标识使用;认证评价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评价委托人应当向认证评价机构交回未使用的标识或由获证组织在认证评价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识和带有标识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还应当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标识的产品。

对于无法收回的标识,福州市马尾区预制菜产业发展协会应当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认证评价证书的决定,声明标识作废。

 区域公用品牌防伪标签和防伪码


第十 获准产品可以自愿使用带有唯一编码的防伪码。马尾区水产品预制菜区域公用品牌防伪追溯标签的样式如下示例): 


  


                              

 

 

马尾区水产品预制菜区域公用品牌防伪追溯标签(示例

第十 认证评价机构应对每枚认证评价标志进行唯一编码,建立产品标志追溯系统,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评价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评价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元。追溯码由认证评价机构代码3位、认证评价标志发放年份最后2位、认证评价标志发放随机码12位共17位组成。

监督管理

第十 认证评价机构每年监督检查中应对获证组织上年度标识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二十 福州市马尾区预制菜产业发展协会依法对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一 对伪造、冒用、转让、非法买卖标识的相关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附则

二十二 本办法由福州市马尾区预制菜产业发展协会负责解释。

二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州市马尾区预制菜产业发展协会

2025年9月23日    

来源: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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