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对于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全面加强铁路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铁路安全持续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修改决定共42条,约占原条款的1/3,较大篇幅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完善,共有五大亮点:
亮点一:
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得到进一步完善
为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必须”原则,对《安全生产法》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亮点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必须进一步强化和落实
一是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是强化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亮点三:
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进一步增强
一是加大了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二是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是要求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并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亮点四: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是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
二是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三是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四是惩戒力度更大。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予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五是增加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是与其他法律有机衔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危险作业罪”的规定相协调、相对应。
亮点五:
对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手段更加丰富
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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