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二期)
日期:2026-08-24 08:55
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区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何泉切面加工店(何泉)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鸡蛋拌面(生湿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鸡蛋拌面(生湿面制品);生产日期:2026年5月22日;检测机构: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何泉切面加工店;不合格项目: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6年5月22日,我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福州市马尾区何泉切面加工店的鸡蛋拌面(生湿面制品)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6月8日,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检验报告(No:XBJ26350105370800122),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见涉案产品及柠檬黄相关的食品添加剂库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2026年7月10日,我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不符合 GB 2760-2024要求。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现场未见柠檬黄食品添加剂;现场查见栀子黄食品添加剂。不排除当事人所采购的栀子黄添加剂原料本身含有柠檬黄成分带入的可能性。整改措施: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相关知识学习。

  (四)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水处罚〔2026〕12号),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鸡蛋拌面(生湿面制品)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不符合 GB 2760-2024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鸡蛋拌面(生湿面制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能提供采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鸡蛋拌面(生湿面制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3元。上述罚没款金额共计5023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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