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区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小凤餐饮店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制作卤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卤猪头肉;生产日期:2026-07-15;检测机构: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小凤餐饮店;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日落黄。
(二)2026年7月15日,我局委托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福州市马尾区小凤餐饮店的卤猪头肉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7月22日,我局收到通过国抽系统转来的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实测值:82.7mg/kg(参考值:≤30mg/kg)、日落黄0.0107g/kg(参考值:不得使用)。
2026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见涉案产品。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日落黄,不合格原因可能为人为添加造成的。整改措施:禁止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对其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制作卤肉进行立案,当事人于2026年3月3日起购进上述食品添加剂并于次日进行添加,销售上述卤制品的货值金额为184492.3元。当事人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制作卤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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