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现将我区生产流通环节(来自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万乐福便利店经营的沃柑
(一)产品名称:沃柑,规格:公斤,购进日期:2026年4月17日,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万乐福,供货商:闽侯县南通超越水果店,不合格项目: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沃柑。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抽检批次沃柑已全部售完,该店依法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经调查,排除了流通环节经营户违法添加的可能,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造成。
(四)对该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沃柑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沃柑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沃柑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实施本案违法行为,其经营的沃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并能立即改正,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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