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三期)
日期:2026-05-13 16:21
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鑫榕港酒楼有限公司采购并使用的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甜豆,购进日期:2025-12-13,被抽样单位名称:福州市鑫榕港酒楼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2026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鑫榕港酒楼有限公司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250583972144006C)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甜豆,甜豆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吡唑醚菌酯,不合格原因为可能为种植环节未按规范使用农药造成的。整改措施:停止从涉案批次甜豆供应商采购甜豆,加强进货查验,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建立供应商动态评价机制。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甜豆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属于食品餐饮环节,非主观故意实施本案违法行为,其采购并使用的甜豆属于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立即改正,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5年版)(一)》第48项的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执不罚〔2026〕2号),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福州三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的青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青尖椒,购进日期:2025-12-13,被抽样单位名称:福州三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2025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三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250583972145006C)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青尖椒。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不合格原因为可能为种植环节未按规范使用农药造成的。整改措施:停止从涉案批次青尖椒供应商采购青尖椒,加强进货查验,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建立供应商动态评价机制。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的青尖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能如实说明涉案不合格青尖椒的进货来源,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购进的青尖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实现有效追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执不罚〔2026〕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因涉案不合格批次青尖椒已无库存,故无法予以没收。

  三、福州市马尾区朝建餐饮店采购并使用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5-12-15,被抽样单位名称:福州市马尾区朝建餐饮店,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2026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马尾区朝建餐饮店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250583972146004C)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牛蛙,牛蛙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不合格原因为可能为养殖环节未按规范使用兽药造成的。整改措施:停止从涉案批次牛蛙供应商采购牛蛙,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牛蛙未索取和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检验报告等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执处罚〔2026〕4号),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10.2元。因涉案批次不合格牛蛙已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予以没收。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3日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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