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区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名城酒店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砂糖橘 。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砂糖橘,购进日期:2025-12-22,被抽样单位名称:福州名城酒店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
(二)2026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名城酒店有限公司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HJ20251210862)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No:HJ20251210862)内批次砂糖橘、砂糖橘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2026年2月26日,我局收到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4002600008),检验结论: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项目为联苯菊酯,不合格原因为可能为种植环节未按规范使用农药造成的。整改措施:停止从涉案批次砂糖橘供应商采购砂糖橘,加强进货查验,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建立供应商动态评价机制。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的砂糖橘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砂糖橘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能够实现有效溯源。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实现有效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快不罚〔2026〕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砂糖橘的行为免予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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