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区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建元创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牛肉丸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牛肉丸;检测机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被抽样单位名称:福建元创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同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有申请异议的权利。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在产品留样区发现2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5)MJHY-D59527)涉案产品牛肉丸,现场检查成品库未见涉案批次产品,现场检查未见涉案产品标签。当事人表示涉案批次产品除2袋留样外,其中2袋用于出厂检验,其余的16袋中有4袋销售给抽检机构,剩余的12袋用于当事人公司员工团建已吃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2025年7月18日,我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福建元创食品有限公司对牛肉丸标签判定提出异议的回复:该样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牛肉”这一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因此需标示牛肉的添加量。2025年8月18日,我局组织专家开展会议,就福建元创食品有限公司抽检样品牛肉丸(抽样单编号:XIC25350105002943107)中标签项目标准适用的异议申请有关问题进行评估认定。会议认为,福建元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丸”不符合GB7718-2011标准的要求,维持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判定。会议议定,对福建元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不予认可。2025年8月28日, 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结果通知书》No.[2025]0801号。同日,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生产环节,不合格项目为标签,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认为本产品中强调的精选牛肉和市面的普通牛肉均属于普通食品原料,没有证据证明精选牛肉相对于普通牛肉对人体更加有益,因此不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食品原料,因而不需要进行定量标识。当事人认为标签中可不标示牛肉成分的添加量。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生产牛肉丸。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快处罚〔2026〕3号),当事人生产的牛肉丸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牛肉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批次牛肉丸2袋;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罚款人民币2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6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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