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区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谊美便利店经营的甜椒、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甜椒,规格:公斤,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5日,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谊美便利店,供货商:福州鑫源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产品名称:豆芽,规格:公斤,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8日,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谊美便利店,供货商:福州绿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二份检验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甜椒、豆芽已售罄。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我局依法监督福州市马尾区谊美便利店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甜椒、豆芽。该店依法主动暂停销售不合格甜椒、豆芽,对已销售的不合格甜椒、豆芽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经调查,排除了流通环节经营户违法添加的可能,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造成。
(四)对该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甜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豆芽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甜椒、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豆芽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实施本案违法行为,其经营的甜椒、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并能立即改正,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福州市马尾区好又鲜蔬菜店经营的荷兰豆
(二)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荷兰豆,规格:公斤,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6日,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好又鲜蔬菜店,供货商:闽侯县南通杨茂森蔬菜批发商行,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荷兰豆已售罄。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我局依法监督福州市马尾区好又鲜蔬菜店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荷兰豆。该店依法主动暂停销售不合格荷兰豆,对已销售的不合格荷兰豆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经调查,排除了流通环节经营户违法添加的可能,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规范使用农药造成。
(四)对该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荷兰豆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荷兰豆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实施本案违法行为,其经营的甜椒、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并能立即改正,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