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七期)
日期:2026-02-06 15:19
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区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福州市马尾区嘉旺超市经营的白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白萝卜,规格:公斤,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0日,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嘉旺超市,供货商:福州厨鲜生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白萝卜已售罄。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我局依法监督福州市马尾区嘉旺超市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白萝卜。该店依法主动暂停销售不合格白萝卜,对已销售的不合格白萝卜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规范使用农药造成的。

(四)对该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白萝卜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白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发生此类型违法行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已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来源: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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