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区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依夸便利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甜椒;购进日期:2025-11-04;检测机构: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依夸便利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11月11日,我局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州市马尾区依夸便利店的甜椒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通过国抽系统转来的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见涉案产品。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甜椒,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甜椒,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相关知识学习。
(四)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水不罚〔2026〕1号),当事人经营的甜椒经抽样检验,采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非其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并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案发后对涉案批次甜椒进行了召回。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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