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五期)
日期:2026-02-04 15:18
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每日鲜水果店(吴芳廷)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芒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小芒果;抽样日期:2025-09-04;检测机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每日鲜水果店;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马尾区每日鲜水果店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5) MJHY-D59704)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福州市马尾区每日鲜水果店称于2025年9月4日从福州海峡果品批发市场319档口购进涉案批次小芒果数量共计28斤,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检查未见《检验报告》(No:(2025) MJHY-D59704)内批次小芒果。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项目为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未按规范使用农药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木瓜,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开市监快处罚〔2026〕2号),当事人经营的小芒果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芒果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3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150.38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4日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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