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一期)
日期:2026-01-12 14:50
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建航运学校(食堂)涉嫌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茄子;购进日期:2025年9月9日;检测机构: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建航运学校(食堂);供货商:福州好三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建航运学校(食堂)现场送达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2025SFJC018690)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航运学校(食堂)送达上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2025SFJC018690)。经查,福建航运学校(食堂)于2025年9月9日从福州好三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茄子20斤,已全部使用完毕,现场未发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2025SFJC018690)涉案批次的茄子。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茄子,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开市监快不罚〔2026〕2号),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茄子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茄子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茄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能够实现有效溯源。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实现有效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茄子的行为免予处罚。因涉案批次茄子已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进行没收处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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