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区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云农柒品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蜜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蜜桔;检测机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云农柒品便利店;供货商:福建省华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马尾区云农柒品便利店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5)MJHY-D59661)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福州市马尾区云农柒品便利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蜜桔共计400斤(框皮重32斤),购进单价为3元/斤,购进金额1200元人民币,其中40斤用于其店内销售,剩余蜜桔在购进当天以3.1元/斤销售给建瓯小谢(因水果有个别损坏,总重按320斤计),销售金额为992元。截至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将涉案批次蜜桔在店内以3.98元/斤零售给消费者,共销售33.244斤,销售金额为132.311元人民币。以5.98元/斤销售给抽检机构,销售了6.756斤,销售金额为40.401元人民币,销售金额合计1164.712元人民币。涉案批次的蜜桔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5)MJHY-D59661)涉案批次的蜜桔。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项目为联苯菊酯,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蜜桔,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开市监快不罚〔2025〕2号),当事人销售的蜜桔枝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销售的蜜桔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蜜桔的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涉案批次蜜桔的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自行改正,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蜜桔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蜜桔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因涉案批次蜜桔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法进行没收处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