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佳品便利店(池毓通)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铁山药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铁山药 (长);抽样日期:2025-08-07;检测机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佳品便利店;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马尾区佳品便利店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5)MJHY-D59581)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2025年9月19日,我局收到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RF202500071),检验结论:所检样品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经查,福州市马尾区佳品便利店于2025年8月3日从福州辉腾联采农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铁山药数量共计5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检查未见《检验报告》(No:(2025)MJHY-D59581)内批次铁山药。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未按规范使用农药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铁山药,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开市监快不罚〔2025〕1号),当事人经营的铁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铁山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铁山药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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