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渔溥餐饮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5年9月2日;检测机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渔溥餐饮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马尾区渔溥餐饮店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5)GHY-D21016)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福州市马尾区渔溥餐饮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共5斤,已全部销售给抽检机构,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5)GHY-D21016)涉案批次的生姜。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人员操作不规范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生姜,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快不罚〔2025〕12号),当事人采购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生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并且上游供货商确认涉案生姜是其销售给当事人,能够实现有效溯源。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实现有效追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生姜的行为免予处罚。因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法进行没收处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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