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十一期)
日期:2025-12-04 17:00
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区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孙好锋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康木盛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康木盛荔枝;检测机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被抽样单位:孙好锋水果摊;供货商:闽侯县南通果幼幼果业商行;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孙好锋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5)XAXHY-G12503]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孙好锋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康木盛荔枝共134斤,截至2025年8月4日,当事人将涉案批次康木盛荔枝以10元/斤的价格售出,销售数量134斤(包含2025年6月29日所抽检的11.18斤),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No:(2025)XAXHY-G12503]涉案批次的康木盛荔枝。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噻虫胺(mg/kg),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康木盛荔枝,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快不罚〔2025〕13号),当事人销售的康木盛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销售的康木盛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康木盛荔枝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涉案批次康木盛荔枝的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且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自行改正,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建议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康木盛荔枝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康木盛荔枝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因涉案批次康木盛荔枝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法进行没收处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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