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区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国彬挂面店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挂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挂面;生产日期:2025-8-16;检测机构: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国彬挂面店;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8月16日,我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福州市马尾区国彬挂面店的挂面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9月12日,我局收到通过国抽系统转来的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对福州市马尾区国彬挂面店的挂面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2025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见涉案产品及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相关的食品添加剂库存。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生产挂面时缺乏相关知识,不知道不能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相关的食品添加剂。整改措施: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相关知识学习。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开市监水处罚〔2025〕8号),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挂面,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挂面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挂面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情形,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建议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FJSP-17项从轻情节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挂面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4.47元。上述罚没款金额共计5034.47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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