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六期)
日期:2025-08-28 11:23
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佳利家便利店(陈先飞)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5-5-9;检测机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佳利家便利店;供货商:闽侯县荆溪镇桃田村农户陈林处;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马尾区佳利家便利店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5)MJHY-D50140]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从闽侯县荆溪镇桃田村农户陈林处购进涉案批次生姜数量共计26斤,购进单价为4.42元/斤,购进金额115元人民币。截止到2025年6月3日,当事人将涉案批次生姜以9.8元/斤的价格售出,销售数量是26斤(包含2025年5月13日所抽检的8.044斤),销售金额合计254.8元。涉案批次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的货值金额为254.8元,违法所得为254.8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mg/kg),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生姜,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快不罚〔2025〕10号),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如实说明了涉案批次生姜的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且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参照《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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