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马尾区宏润水果店(汪宏武)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新鲜橄榄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新鲜橄榄;抽样日期:2024-11-25;检测机构: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宏润水果店;不合格项目: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202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马尾区宏润水果店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4SFJC043269)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福州市马尾区宏润水果店于2024年11月24日从闽清广源橄榄食品有限公司(经办人:李昊坤,联系电话:13******839)购进涉案批次新鲜橄榄数量共计1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见《检验报告》(No:2024SFJC043269)所检批次新鲜橄榄。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项目为三氯蔗糖,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人员操作流程不规范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新鲜橄榄,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快处罚〔2025〕13号),当事人经营的新鲜橄榄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新鲜橄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新鲜橄榄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188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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