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二期)
日期:2024-03-01 09:59
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阳光实验学校(食堂)涉嫌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9月15日;检测机构: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阳光实验学校(食堂);供货商:福建鑫路辉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阳光实验学校(食堂)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3SFJC009801)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2023年12月5日,我局收到上述生姜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4002300227),复检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福州市阳光实验学校(食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共20斤,已全部使用完毕,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No:2023SFJC009801)涉案批次的生姜。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mg/kg),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原因造成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购进不合格生姜,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开市监快不罚〔2024〕1号),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实现有效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合格生姜的行为免予处罚。因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进行没收处理。

  二、福州市马尾区侑美味餐饮店(黄锦华)涉嫌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1)产品名称:盘子;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8日;检测机构: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侑美味餐饮店;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产品名称:小碗: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8日;检测机构: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侑美味餐饮店;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产品名称:碟子;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8 日;检测机构: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侑美味餐饮店: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产品名称:筷子;生产日期:2023 年11月08日:检测机构: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侑美味餐饮店;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马尾区侑美味餐饮店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XBJ23350105370800404)、《检验报告》(No:XBJ23350105370800406).《检验报告》(No:XBJ23350105370800407)和《检验报告》(No:XBJ23350105370800408)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福州市马尾区侑美味餐饮店消毒柜损坏。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原因可能为店内消毒柜损坏造成的。整改措施:重新购进消毒柜并组织培训。

  (四)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自贸综执开快当罚(2023)29号),当事人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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