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二期)
日期:2024-01-11 09:56
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区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福建省新华技术学校(食堂)采购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生姜,规格:公斤,购进日期:2023年9月18日,检测机构: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建省新华技术学校(食堂),供货商:福州启点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建省新华技术学校(食堂)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福建省新华技术学校(食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已全部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我局依法监督福建省新华技术学校(食堂)立即停止采购该批次不合格生姜。该食堂依法主动暂停采购不合格生姜,因该批次剩余生姜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措施。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造成的。

  (四)对该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并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提供涉案不合格生姜的进货查验相关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实现有效追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因涉案不合格生姜已全部使用,故无法没收该批次生姜,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福州市马尾区振兴乡村有限公司(食堂)采购的小香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小香葱,规格:公斤,购进日期:2023年9月14日,检测机构: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福州市马尾区振兴乡村有限公司(食堂),供货商:福建学堂优鲜供应链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福州市马尾区振兴乡村有限公司(食堂)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福州市马尾区振兴乡村有限公司(食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小香葱除被监督抽检外,剩余部分已自然损耗。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我局依法监督福州市马尾区振兴乡村有限公司(食堂)立即停止采购该批次不合格小香葱。该食堂依法主动暂停采购不合格小香葱,因该批次剩余小香葱已自然损耗,无法进行召回措施。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造成的。

  (四)对该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小香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并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提供涉案不合格小香葱的进货查验相关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实现有效追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因涉案不合格小香葱已全部损耗,故无法没收该批次小香葱,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