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马尾区社会救助 动态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5-04-21 11:29
政策文件: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

  为全力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着力解决好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动态管理等工作,经研究制定了《马尾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马尾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局  

  2025年4月21日    

  马尾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工作,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着力解决好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的总体思路,不断健全完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管理对象

  全区在册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

  二、规范认定

  (一)信息比对

  镇(街)应将社会救助对象签订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诚信承诺书及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录入到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比对,获取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并出具核查报告。

  (二)重点核查

  对在册社会救助对象,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核查家庭成员收入、财产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出,符合条件的要重新核定应发放的补助金。

  2.核查家庭成员就业、劳动能力是否发生变化。要重点关注已就业高校毕业生,适时延保渐退;对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应及时予以退出。

  3.核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赡抚养义务人在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内的人数、身份证号、授权书等信息是否准确一致,做到人员不漏、信息不错。

  4.有赡抚养义务人的家庭要着重核查子女的赡养能力、监护人的抚养能力。

  5.核查支出型低保家庭时,要对医药费、康复治疗训练或照料护理费、学费等支出进行复核,并着重关注情况稳定期的患者(伤者)和残疾人,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及时予以退出。

  6.对正在延保渐退期间的对象,应建立台账信息,及时跟踪掌握情况,提前分析研判。

  7.对赡抚养义务人适用有利纳保原则的保障对象,应及时变更其单人保或按户保的纳保方式。

  8.核查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救助供养方式是否发生变化;有变化的,需重新核定特困供养金。

  9.参与社会救助保障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对象、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符合规定享受社会救助保障的,应主动如实申明,并签订《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按程序向区民政局报备相关情况。

  三、动态管理

  (一)对在保对象(含低保、特困、低边)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定期走访核查进行动态调整。

  (二)镇(街)会同村(居)每季度落实对在保对象家庭状况的走访核查,走访比例应达到100%,每季度向区民政局汇报走访完成情况;区民政局按10%每年予以抽查。

  (三)对于走访过程中因上班、上学、就医等情形不在家中的家庭成员,应及时通过电话联络、多次入户、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重点排查其是否为五类人员(死亡、失踪、出国、户籍迁出、服刑),确保“不漏一户一人”,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要求。

  (四)所有在保对象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村(居)应当及时向镇(街)报告。在保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定期核查,或经多次走访仍未能取得联系、核实情况的,应立即停发补贴并予以退保。

  (五)落实延保渐退机制,在保对象经定期核查已达到退保条件,但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由镇(街)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12个月,延保期间救助政策不变、保障力度不减,具体适用情形、延保月数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镇(街)应建立健全在保对象档案,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审批材料、动态管理材料等救助资料建档、归档,档案应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不得随意涂改、变更和销毁。

  本工作机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来源:马尾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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