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安邦恒启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6-09-20 09:37
政策文件:

福建安邦恒启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安邦恒启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兴路20号(租赁福州瑞闽铝材彩涂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内容及规模:年产陶粒5万吨,燃料棒3.5万吨,菌肥、土壤改良剂、营养土7万吨。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泥沙分离压滤废水应循环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租赁方现有排污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长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生产车间应密闭作业,并配套建设相应的除尘设施,原料、产品应存放在生产车间,不得露天堆放。生产过程产生的恶臭废气应经密闭负压收集净化处理达标后由1根15米排气筒排放。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恶臭废气达标排放。

炉窑应使用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废气应经收集净化处理达标后由1根15米排气筒排放。

加强物料装卸管理,应采取喷淋降尘措施,防止粉尘对厂区周边环境影响。

3、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局,并对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装卸车辆噪声管理,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5、应加强项目环境安全管理,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切实做好原料存放区地面硬化、防腐防渗漏措施,确保厂区周边环境安全。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2、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

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非金属焙(煅)烧炉窑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厂界颗粒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厂界噪声排放除靠长兴路、长源路一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排放执行表1中3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规定,转移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中相关规定。

5、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项目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1.608吨/年、4.826吨/年。在项目投产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所需的总量指标。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公司应按照执行。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投入生产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配套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我局委托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福建安邦恒启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开展资源化利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