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津生物科技(福建)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顶津生物科技(福建)有限责任公司海洋精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江片区北部,西南临三支路,西北临汇洋工贸,东北临龙马酿酒,东南临正味生物科技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海洋精深加工生产线,年新增产能1969吨,其中年产食品用香精787吨、复合调味料1182吨。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分别经处理达标后与纯水制备产生的反渗透浓水一并由一个排污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青洲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生产车间应密闭设置,混合、过滤、筛分、反应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和化验室检测废气应分别收集经净化处理达标后由1根32米排气筒排放。应配套建设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炸、炒制工序产生的油烟应经处理达标后由1根32米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臭气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3、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局,空压机应设置专用隔声间,并对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化验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5、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过程应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施工噪声、扬尘、污水等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防止对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2、非甲烷总烃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执行表2、表3规定。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
颗粒物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臭气浓度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
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
-2001)表2小型规模标准限值。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规定,转移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中相关规定。
5、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标准,施工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6、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0.093吨/年、0.0093吨/年、1.2011吨/年。在项目投产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所需的总量指标。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公司应按照执行。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配套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我局委托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顶津生物科技(福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开展海洋精深加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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