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福州救助码头及配套设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6-05-09 09:22
政策文件:

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

你单位报送的《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福州救助码头及配套设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改造工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南端(福州救助基地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对现有福州救助码头泊位进行改造,包括码头平台、钢结构连接桥、系缆墩和引桥等,码头面高程从6.8米提升至7.5米(理论最低潮面);维持陆域现状高程,局部提升并更新面层结构;恢复1个救助直升机临时应急起降点;对现有建筑物进行防水防渗修缮等;整体改造供电、控制、通信、给排水、消防、围栏等配套设施。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单位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建设福州救助码头及配套设施改造工程。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和日常运营管理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合理选择施工期、施工工艺及施工方式,涉水施工应安排在退潮或平潮时间,同时尽可能缩短施工工期,加强水质跟踪监测监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体水质达标。鉴于项目与闽安国控断面监测点距离较近,工程清淤等涉水作业可能对水质造成影响,应优化施工方案、工艺等各施工环节控制措施,减少项目施工对水质产生的影响。

2、施工船舶舱底油污水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严禁向水体倾倒弃渣、排放废水。

3、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施工场界围档、洒水抑尘等措施。加强船舶维护保养,减少船舶废气排放。

4、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标。

5、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合理处置,疏浚物应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倾倒处理,禁止随意倾倒。废机油、含废油抹布、废弃漆桶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

(二)运营期:

1、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到港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

2、加强营运过程中的噪声管理,尽量减少船舶鸣笛次数,对救助直升机采取围墙围挡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边界噪声达标排放。

3、码头作业区内的固体废弃物应实行分类收集、处置,严禁固体废物随意堆放、焚烧或倒入江中。到港船舶垃圾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禁止排入外环境。

4、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配备环境应急物资,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应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 3552-2018)中相关“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2、进出港船舶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中第二阶段标准。

3、施工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疏浚底泥产生的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4、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表1排放限值。

5、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6、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规定,转移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中相关规定。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配套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不得投运。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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