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马尾区亭江镇排洪渠整治工程(亭江中心区山洪排涝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5-12-30 16:26
政策文件: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马尾区亭江镇排洪渠整治工程(亭江中心区山洪排涝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包括排洪渠护岸工程、塘坝工程、排洪隧洞以及控制闸等。⑴排洪渠护岸工程涉及4条排洪渠及其支渠,整治总长度为8689m,其中新建护岸总长4720m,渠道清淤清障总长6311m;⑵塘坝工程为新建鳌溪塘坝与加固笏山溪塘坝;⑶新建排洪隧洞2200.2m,其中鳌溪隧洞长2063.6m(包含隧洞部分1924.6m和明渠部分139m),笏山溪隧洞长136.6m,断面为2.8m×2.8m;⑷新建鳌溪控制闸和笏山溪控制闸2座,净宽分别为2.8m和2.0m。工程防山洪标准为20年一遇,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结合工程特点和沿线环境现状,合理科学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施工场地等裸露地表采取平整、覆土绿化,做好植被恢复等生态保护工作。

2、新建鳌溪隧洞部分工程位于浩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等,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3、合理选择施工期、施工工艺及施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涉水施工对周边水体的影响。施工废水应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生活污水应经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严禁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加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道路、场地应设置施工围档,并采取喷淋、洒水等综合降尘措施;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做到净车出场;隧道工作面爆破时,应采用喷雾洒水等降尘措施;清淤作业应选择枯水季节进行,清淤淤泥运输车辆应采取遮盖等措施,并科学规划运输路线,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区域,采取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标排放。同时合理规划运输线路,最大限度降低噪声扰民影响。

6、施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储存、合规处置。施工期弃方(含淤泥)应及时清理转运综合利用。废矿物油等应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堆放、倾倒或焚烧。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施工期颗粒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清淤过程产生的NH3、H2S、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

2、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3、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规定,转移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中相关规定。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五、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我局委托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开展马尾区亭江镇排洪渠整治工程(亭江中心区山洪排涝二期)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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