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开发区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塘坂引水亭江水厂连接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泵站位于华英路和G228国道交界处南侧。建设内容及规模:工程起于塘坂引水二期工程亭江预留口,终于亭江水厂,铺设6.6kmDN700原水管道,新建一座4万m3/d原水增压泵站。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
1、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布局及施工方案,施工期间产生的土石方等固体废弃物应妥善处理,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不得随意倾倒。工程应最大化减少耕地占用面积,临时用地尽量不占用耕地。
2、合理选择施工期、施工工艺及施工方式,施工期间应做好水土保护措施,减少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临时用地进行土地平整,做好植被恢复等生态保护工作。
(二)噪声污染防治
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同时应采取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标,防止噪声扰民。禁止午间12:00-14:30、夜间22:00-6:00进行高噪声作业,若因工程建设需进行午、夜间施工的,应向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报批。
(三)水污染防治
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长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其他要求
施工现场应进行围挡隔离,施工过程应采取洒水喷雾降尘等措施;施工现场、施工材料运输车辆应采取防风、降尘、洒水等措施;物料堆放场应设围挡和加蓬布覆盖等防雨水冲刷措施,防止施工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施工期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2、施工期颗粒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的规定。
4、运营期泵站厂界噪声排放除靠G228国道一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排放执行表1中3类标准。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五、我局委托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福州开发区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开展塘坂引水亭江水厂连接线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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