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州长榕弹簧有限公司长榕弹簧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3-06-25 15:37
政策文件:

  福州长榕弹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州长榕弹簧有限公司长榕弹簧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99号万洋众创城A地块02号楼101、201、301号厂房。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一条弹簧生产线,年产弹簧2110万个。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园区排污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长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应经收集净化处理达标后由1根25米排气筒排放。

  3、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局,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废矿物油等属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2、颗粒物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规定(其中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无组织废气执行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定。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局委托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福州长榕弹簧有限公司依法开展长榕弹簧生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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