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马生态罚责改〔2026〕0001号
日期:2026-03-02 10:59
政策文件:

当事人名称/姓名:福州市亭江东街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正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501052597304166

地址/住址:福州亭江东街

我厅(局)于2025年12月0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福州市亭江东街加油站现场检查,现场委托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站进行油气回收检测,检测内容为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漏浓度,企业边界油气排放浓度,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2025年12月17日,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MTR202512028)结论显示: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密闭点位(PV阀)泄露浓度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的限制要求,该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1.2025年12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加油站正常营业,检测机构开展油气回收检测);

2.2025年12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据2份(证明该公司加油站正常营业,检测机构开展油气回收检测);

3.2025年12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采购合同(证明委托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

4.2025年12月17日由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MTR202512028)、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密闭点位(PV阀)泄露浓度不达标,该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5.2025年12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MTR202512028)送达该加油站);

6.2025年12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其附图、《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该公司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7.2025年12月3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据6份(证明该公司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8.2025年12月30日由福州市亭江东街加油站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正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李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加油站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被委托人身份、授权证明等信息);

9.2025年12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7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0.2025年12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联系人:黄新炆

联系电话:0591-83684430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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