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福州市亭江东街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正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501052597304166
地址/住址:福州亭江东街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0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福州市亭江东街加油站现场检查,现场委托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站进行油气回收检测,检测内容为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漏浓度,企业边界油气排放浓度,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2025年12月17日,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MTR202512028)结论显示: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密闭点位(PV阀)泄露浓度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的限制要求,该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加油站正常营业,检测机构开展油气回收检测);
2.2025年12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据2份(证明该公司加油站正常营业,检测机构开展油气回收检测);
3.2025年12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采购合同(证明委托福建省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
4.2025年12月17日由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MTR202512028)、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密闭点位(PV阀)泄露浓度不达标,该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5.2025年12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MTR202512028)送达该加油站);
6.2025年12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其附图、《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该公司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7.2025年12月3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据6份(证明该公司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已开展整改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
8.2025年12月30日由福州市亭江东街加油站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正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李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加油站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被委托人身份、授权证明等信息);
9.2025年12月30日由福州市亭江东街加油站提供的自行委托进行检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MTR202512153)复印件1份和环境检测服务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已完成整改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检测结果达标);
10.2025年12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刻录的监控视频光盘2份(证明福州市亭江东街加油站于2025年12月11日维修油气回收装置,2025年12月23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检测);
11.2025年12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7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2.2025年12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3.2026年1月6日由福州市亭江东街加油站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已积极完成整改,检测结果达标,且平时有进行维护检修);
14.2026年1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自贸区(长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复印件1份(证明该加油站所在地为加油加气站用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5.2026年1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台账截图1份(证明该加油站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两年内,含本次));
16.2026年1月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和“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该加油站的投诉情况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未被投诉举报);
17.2025年12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行政处罚应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03月0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榕马生态罚事告〔2026〕0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6年03月09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41个性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