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福建宏欣盛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BUB4UY4D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上岐路1号6号楼603(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曾锐
我局于2025年8月8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东岐村长兴东路69号生产电池高压外壳,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存放的5袋危险废物污泥(废物代码:336-064-17)未粘贴危废标签,仅在编织袋上写着重量和时间,时间均为2025年8月5日,重量总计121.2公斤。经查阅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粘贴危废标签的5袋危险废物污泥于2025年8月5日入库,总重量为121.2公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有5袋危险废物污泥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涉及标识数为5个);
2、2025年8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该公司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的5袋危险废物污泥所在位置);
3、2025年8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6张照片)(证明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有5袋危险废物污泥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4、2025年8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有5袋危险废物污泥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5、2025年8月8日由福建宏欣盛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6、2025年8月8日由福建宏欣盛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锐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7、2025年8月8日由福建宏欣盛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锐的身份信息);
8、2025年8月8日由福建宏欣盛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林大臣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林大臣的身份信息);
9、2025年8月8日由福建宏欣盛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林大臣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台账表节选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该公司未粘贴危废标签的5袋危险废物污泥于2025年8月5日入库,总重量为121.2公斤。涉及危险废物数量不足1吨,涉及危险废物种类仅1种);
10、2025年8月8日由福建宏欣盛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林大臣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未粘贴危废标签的5袋污泥是危险废物,废物代码:336-064-17);
11、2025年8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质);
12、2025年8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有5袋危险废物污泥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13、2025年8月8日由福建宏欣盛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林大臣提供的购买危废标签的付款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于2025年8月5日付款购买危废标签);
14、2025年8月11日由福建宏欣盛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已在8月11日完成整改,5袋危险废物污泥均已粘贴危废标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15、2025年8月1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1份(证明该公司已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16、2025年8月1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复查)1份(证明该公司已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17、2025年8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福州自贸区(长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复印件1张(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一类工业用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8、2025年8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两年内,含本次));
19、2025年8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和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截图(证明该公司无被投诉记录,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20、2025年8月20日由福建宏欣盛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申请免予行政处罚的报告》(证明该公司申请免予行政处罚);
21、2025年8月2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闽环规〔2024〕3号)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
22、2025年8月2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该公司本次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23、2025年8月2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证明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依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马生态不罚事告〔2025〕0003号),拟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接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的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8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以案为鉴,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
联系人:黄新炆
联系电话:0591-8368292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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