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马生态责改〔2025〕3号
日期:2025-08-18 11:30
政策文件:

当事人名称:福建宏欣盛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BUB4UY4D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上岐路1号6号楼603(自贸试验区内)

我局于2025年8月8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东岐村长兴东路69号生产电池高压外壳,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存放的5袋危险废物污泥(废物代码:336-064-17)未粘贴危废标签,仅在编织袋上写着重量和时间,时间均为2025年8月5日,重量总计121.2公斤。经查阅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粘贴危废标签的5袋危险废物污泥于2025年8月5日入库,总重量为121.2公斤。

以上事实,有1、2025年8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有5袋危险废物污泥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2、2025年8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该公司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的5袋危险废物污泥所在位置);3、2025年8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6张照片)(证明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有5袋危险废物污泥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4、2025年8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有5袋危险废物污泥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5、2025年8月8日由福建宏欣盛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锐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6、2025年8月8日由福建宏欣盛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7、2025年8月8日由福建宏欣盛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锐的身份信息);8、2025年8月8日由福建宏欣盛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林大臣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人林大臣的身份信息);9、2025年8月8日由福建宏欣盛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林大臣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台账表节选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该公司未粘贴危废标签的5袋危险废物污泥于2025年8月5日入库,总重量为121.2公斤);10、2025年8月8日由福建宏欣盛宝诚新能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林大臣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未粘贴危废标签的5袋污泥是危险废物,废物代码:336-064-17);11、2025年8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按规定粘贴危废标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新炆                 

联系电话:0591-83684430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