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禾顺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32B61J24
地址:马尾区亭江镇长兴路19号一层无纺布车间(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信光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涉嫌在泡沫箱成型作业过程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进气管道接入废气处理设施处因螺丝脱落,导致进气管道部分脱离,未及时修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8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图、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
2、2025年8月20日由福州禾顺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3、2025年8月20日由福州禾顺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5年8月20日由福州禾顺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受委托权限);
5、2025年8月20日由福州禾顺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
6、2025年8月20日由福州禾顺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自主验收专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泡沫成型作业需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及废气类别);
7、2025年8月20日,由福州禾顺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微企业);
8、2025年8月20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
9、2025年8月20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和幅度);
10、2025年8月20日,由我局提供的长安片区土地利用规划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地土地功能区及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1、2025年8月20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2、2025年8月25日由福州禾顺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已对进气管道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处部分脱离位置整改完成现场相片(证明你公司采取补救措施);
13、2025年8月31日由我局提供的12345、12369信访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未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马)环告〔2025〕000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你公司在收到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截止 2025年9月17日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新炆
联系电话:0591-8368292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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