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宏莲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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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玉河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8日,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松门港区001#堆场已设置围挡,堆场入口左侧的1个煤炭堆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未覆盖防尘网,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煤炭堆场已设置围挡,1个煤堆露天堆放,未覆盖防尘网,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该公司未覆盖防尘网的煤堆位置);
3、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煤炭堆场已设置围挡,1个煤堆露天堆放,未覆盖防尘网,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4、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5张照片)(证明该公司煤炭堆场已设置围挡,1个煤堆露天堆放,未覆盖防尘网,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5、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宏莲贸易有限公司陈增飞提供的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6、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宏莲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宏莲贸易有限公司陈增飞提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玉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玉河的身份信息);
8、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宏莲贸易有限公司陈增飞提供的陈增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人陈增飞的身份信息);
9、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林穀承、戴颖的执法资质);
10、2023年9月21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宏莲贸易有限公司陈增飞提供的该公司基本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11、2023年9月21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宏莲贸易有限公司陈增飞提供的港口散货(煤炭)委托作业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租赁福建省砂石出口有限公司松门港区从事煤炭仓储、中转);
12、2023年9月21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环保处罚档案1份(证明该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13、2023年9月21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福州自贸区(长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场地位于二类功能区(工业区));
14、2023年9月25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宏莲贸易有限公司陈增飞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已于2023年9月18日完成整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马)环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进行书面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1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裁量基准,经核定计算最终罚款金额为1.06万元,计算过程详见下表: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
|||
(单位:万元) |
|||
法律责任 |
法律名称和条款 |
法定处罚上限:M |
10.00 |
法定处罚下限:N |
1.00 |
||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 |
|||
裁量因素 |
调查情况 |
证据 |
裁量取值(1~5) |
污染后果等级 |
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 |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照片证据 |
1 |
经济承受能力 |
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
1.营业执照复印件2.询问笔录3.福州市长乐区宏莲贸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
3 |
环境违法次数 |
两年内1次 |
1.环保处罚档案 |
1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个月以下 |
1.整改报告 |
1 |
主观过错程度 |
过失或无明显证据 |
1.询问笔录 |
1 |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 |
|||
裁量因素 |
调查情况 |
证据 |
裁量取值(1~5) |
违法事实 |
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导致扬尘污染的 |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证据 |
1 |
项目建设地点 |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询问笔录3.租赁合同复印件 |
1 |
占地面积 |
占地面积 lOO ㎡以内的 |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照片证据3.询问笔录 |
1 |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 |
|||
裁量因素 |
调查情况 |
证据 |
裁量取值(-2~2) |
改正态度 |
立即改正 |
1.询问笔录2.整改报告 |
-2 |
补救措施 |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
1.询问笔录2.整改报告 |
-2 |
配合调查情况 |
配合调查 |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询问笔录 |
-2 |
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
|||
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
|||
共性、个性裁量表均值: |
1.29 |
||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
1.14 |
||
修正裁量表取值个数: |
3 |
||
修正裁量表取值总和: |
-6 |
||
裁量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 |
-0.4 |
||
最终罚款金额 X=N+(M-N)×[(A-1)/4]×(0.6+B) |
1.06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 (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新炆
联系电话:0591-8368292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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