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2〕52号
福建畅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91350181MA33MJGU41
地 址:马尾区福州保税区13-6号(常胜)地块堆场及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飞凤
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大型运输车辆的维修,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15日经福州市马尾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该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从事大型运输车辆的维修)
2、2022年4月15日由福州市马尾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勤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3、2022年4月15日由福州市马尾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该公司位置图)
4、2022年4月15日由福州市马尾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5、2022年4月15日由该公司法人代表林飞凤提供的福建畅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据有合法营业执照)
6、2022年4月15日由福建畅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人)
7、2022年4月15日由该公司法人林飞凤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8、2022年4月15日由福州市马尾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林来仙、戴颖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执法人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马)环告[2022]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权示为放弃。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中FZ01HB-CF-0018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罚款责令改正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
2.罚款(大写)壹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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