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19〕367号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市马尾区福湘园湘菜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5MA32KR2J5N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青洲路3号1号楼2层03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德辉
我局于2019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0月2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榕马环罚告〔2019〕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 年版)(编码FZ01HB-CF-0003项)。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10000.00元)。
2、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或者向马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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