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2〕128号)、《中共福州市马尾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马尾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马尾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马委振兴办〔2024〕15号)。
2.补助对象: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公布的省级乡村振兴示范镇(街)创建对象、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
3.补助内容:用于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示范镇(街)创建对象补助、重点示范镇(街)奖补、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和区本级推动乡村振兴相关工作经费等支出。
4.补助标准:根据创建基础、创建成效给予每个示范村创建对象400-1200万元补助,其中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在本轮示范创建工作中分别给予每个村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补助。区本级配套资金根据市级要求,足额安排区本级应承担的资金。
5.申报程序:(1)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推荐程序,采取乡镇申报、县级初核、市级审核、公示、省级核查、公布的办法进行。(2)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认定程序,采取乡镇申报、县级初核、市级审核、省级核查、综合评价、公示、公布的办法进行。
二、资金分配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示范创建)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3号)、《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4号)、《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配套资金的通知》(榕财农(指)〔2024〕94号)、《关于拨付2025年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对象资金的函》(马农函〔2025〕90号)。
三、项目申报公开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荐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名单的函》(榕马政〔2023〕241号)。
四、项目结果公示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对象名单的通知》(闽农综〔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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