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福州汇津水务项目专营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福州汇津水务项目专营管理办法
二〇〇五年元月十九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福州汇津水务项目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我区经济发展,保障福州汇津水务项目的建设、运营,规范相关的制水、供水、售水等具体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专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专用于福州汇津水务项目。
第三条 马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财政、税收、规划、水利、环保、公安、卫生、物价、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专营企业及权利
第四条 根据法律之规定,经政府批准,由福州开发区白眉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眉公司”)与汇津中国(福州)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津公司”)通过签订《福州汇津水务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共同出资设立福州汇津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由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马尾区政府”) 授予合作公司经营福州汇津水务项目的经营权。
第五条 特许经营权期限为三十年, 自 2005年 1月1日起算。在特许经营权期满前一年,合作公司可向开发区管委会、马尾区政府申请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开发区管委会、马尾区政府将同意延长合作公司之特许经营权期限。
第六条 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现有区域范围内,合作公司于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建设和经营未来自来水供应项目的权利;在政府充分考虑到合作公司建设投资额和水价调整的基础上,合作公司应根据政府的城市道路管网规划在合作合同确定的供水区域内同步配套供水管网,保证用户的正常供水。
第七条 根据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合作公司有权在道路红线内进行配套供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并进行占道和破路等作业,但应按有关规定申请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合作公司根据法律和法规享有在开发区内生产、销售自来水,提供自来水使用相关的客户服务和水表管理及维护服
务,提供与自来水生产、经营和管理相关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及其他服务,并按定价收取费用的权利。
第九条 在合作期限内,白眉水库满足合作公司原水需求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发区管委会、马尾区政府将不再批准在合作合同确定的供水区域内扩建或新建任何水厂或自备水源设施(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但合作公司应铺设管网,保证用户的用水需求。
第十条 合作公司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缴地方所得税五年。
第十一条 合作公司可以向财税机关提出申请,在批准后以提取合作公司折旧费和摊销费的方式先行回收合作公司外方的投资。
第三章 原水供应
第十二条 白眉公司与合作公司签订《原水供应合同》,确保按《原水供应合同》的规定向合作公司供应原水,并由合作公司向白眉公司支付原水水费。
第十三条 环保、建设、卫生、城市管理执法等政府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白眉水库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四条 在合作期限内,当白眉公司不能按照《原水供应
合同》规定的原水水质或水费向合作公司供应原水时,合作公司有权申请从闽江取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合作公司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核发取水许可证,确保合作公司在合作期限内获得充足原水供应。
第十五条 白眉公司应优先保障向合作公司供应原水。
第四章 水价定价及调整
第十六条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合作公司分类水价确定为:
(一)在 2006年 12月31日前,分类水价定价如下:
(1)居民用水水价:人民币1.50元/吨;
(2)工商业用水水价:人民币 1.65 元/吨;
(3) 服务业和建筑业用水水价:人民币2.10元/吨。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原水价格调整为每吨0.18元,分类水价定价如下:
(1) 居民用水水价:人民币 1.75 元/吨;
(2)工商业用水水价:人民币 1.80元/吨;
(3) 服务业和建筑业用水水价:人民币2.20元/吨。
第十七条 由于法律或政策的变化,包括因法定税费、电价、原水价、水资源费上调、法定的员工工资福利保险支出的增加,
导致合作公司制水成本或经营成本增加,或国家提高饮用水水质标准或新建供水设施工程,导致合作公司资本性投资增加,经合作公司申请,开发区管委会、马尾区政府将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启动价格调整程序对水价进行上调。
前款各项调整因素系累加而非相互抵扣。
第十八条 如果合作公司根据第十七条向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的调价申请在三个月内未能获得批准,使合作公司的经济利益受损,合作公司可依据合作合同的规定启动补偿条款或股权收购条款。
第十九条 如合作公司调价申请经过听证、审批等法定程序未获批准,或调整后的水价因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合作公司继续执行原来的水价。
第二十条 合作公司应按照自来水用户的用水性质及用水量,按照经批准的水价,向自来水用户收取水费,收取的水费将全部归合作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条 在合作期限内,政府若调整污水处理费或开征其他相关费用并要求合作公司代收,均应自开征之日起在水价之外另行计收。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在区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要求时可有偿代收与用水相关的政府税费,但应在水费单中列明代收费用。
第五章 协调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汇津水务项目在合作期内正常运营,在合作公司成立后,开发区管委会、马尾区政府将成立供水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马尾区政府副区长) 担任,其他成员由财政、物价、水利、建设、环保、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等政府部门负责人及合作公司、白眉公司委派的代表组成。
第二十四条 协调委员会主要负责汇津水务项目中的建设、生产、供应、水源保护和水费收取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协调。日常的管理由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协调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遇有需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由主任决定可召开临时会议。任何协调委员会会议均须有合作公司的代表出席。
第二十六条 合作公司在建设、生产、供应、水费收取等项的经营管理工作应执行《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予规定的相关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福建省、福州市等地方性法规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因本办法的修改或提前废止给合作公司或合作双方造成损失的,开发区管委会、马尾区政府应对实际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