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5100-0600-2006-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区政府
  • 成文日期: 2006-01-06
  • 标    题: 关于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及划拨工业用地改出让后再转让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开政〔2006〕2号
  • 发布日期: 2006-01-13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及划拨工业用地改出让后再转让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开政〔2006〕2号
来源:区政府 时间:2006-01-13 00:00

 

各镇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规范我区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及划拨工业用地改出让后再转让收费,管委会、区政府根据福州市相关规定,议定了我区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及划拨工业用地改出让后再转让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榕开政[2005] 84号)精神,现行马尾区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为:工业一级12万元/亩,二级8万元/亩,三级5万元/亩。协议出让最低价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2、在城区范围内(含各园区)企业获得的行政划拨工业用地,在办理划拨地改出让时,原获得的行政划拨用地的地价(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开发费、政府费税) 如高于或等于12万元/亩的,在改出让时免收出让金;如低于12万元/亩的,在改出让时则要补收出让金。出让金按工业一级1.5万元/亩,工业二级l万元/亩,工业三级0.5万元/亩标准收取。

    3、国有、集体所有工业企业改制以及法院处置的工业企业用地在办理划拨地转出让时,应按照以上标准补收取出让金。

    4、城区内的工业企业获取的行政划拨改出让后再转让的工业用地,如其在改出让后的地价仍未超过该地块所在级别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则该地块再转让时应补足出让金直至该地块所在级别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如其在改出让后的地价仍超过该地块所在级别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则该地块再转让时可不再补交出让金。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