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5903-2500-2014-0012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马尾镇
- 成文日期:2014-12-03
- 标 题: 关于转发《福州市马尾区“救急难”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马镇政办〔2014〕5号
- 发布日期:2014-12-09
- 有 效 性: 失效
各村(社区)、镇机关各部门:
现将《福州市马尾区“救急难”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马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福州市马尾区“救急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突出专项救助的“救急难”功能,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救急难”工作主要是指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
第三条 “救急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二)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三)过渡性救助原则:“急难”特征缓解后由其他社会保障政策进行救助衔接;
(四)属地管理、分级救助;
(五)政府救助为主,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
第四条 “救急难”救助对象:为生活中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的居民,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救助等资金后,个人担负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突发急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四)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五)所辖区域内发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六)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七)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五条 “救急难”标准:根据救急难、保基本、管抢救的原则,结合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实施分类分级救助。救助标准在500元至3000元,具体分为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共5个档次。实行一事一审批,特殊情况下最高救助标准可至1万元。
(一)个案因灾救助。对因火灾、突发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救助,应急救助视因突发因素及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救助,
(二)医疗救助。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急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辖区内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不能拒之门外;到辖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民政、卫生等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给予3000元以内的紧急医疗救助金。
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按照《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规定,视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病情及个人住院自费医疗费用的额度,给予救助。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本着自愿受助原则,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身患疾病人员,应当先护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后再启动救助程序。
(四)自然灾害救助。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受灾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马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并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备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转移安置期间按每人每日30元的伙食标准给予灾害应急救助。
(五)住房救助。对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住房无着落的特困家庭,民政部门受理认定后要转交镇(街)或建设部门承办住房救助,确保特困家庭人员不会流落街头。
对农村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住房救助,救助方式通过安排入住就近的公共场所、自然灾害避灾点或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第六条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由区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社会救助部门转办落实,在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救急难”受理窗口(社会救助窗口),各有关社会救助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转办事宜,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
第七条 各镇(街)依托村级民政协管员,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第八条 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区级(含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
(三)因事故灾害造成的特殊困难,需提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救急难”申请程序:
(一)城乡困难家庭的户主向现居住地镇(街道)社会救助“救急难”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镇(街道)接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家庭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负责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3日, 接受群众监督。并由申请人填写相应表格,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镇(街道)。
(三)镇(街道)应当自收到村(社区)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镇(街道)予以审批,直接以现金形式及时予以救助,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应将申报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村(社区)。
(四)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街道)审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镇(街道)。区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进行核查。
(五)对因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等特殊困难家庭,允许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先审批后补报。
第十条 “救急难”审批办法。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家庭申请,村(社区)审查,救助金额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镇(街道)审批,救助金额500元以上需报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因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重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急需救助而又不能提供申报材料的家庭和个人,由社会救助窗口先按1周必须生活费予以实施现金救助,后补办相关申报审批手续,并视审查情况启动相关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急难”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救急难”救助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采取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开户账号;救助金额在1000以下(含1000元)采取现金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帐、发放名册等救急难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十四条 着力推动社会救助服务由传统、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发展。鼓励社会爱心人士积极投身参与救急难事业,工会、团委、妇联、慈善总会等部门要组建志愿者队伍,为特困对象和特困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救急难资金筹集主要来源于临时救助基金,按照《马尾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规定,具体筹资标准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执行,列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拨付至区民政专户。救助基金筹集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为建立健全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政府应多渠道募集“救急难”资金,可通过慈善劝募等方式,并将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助资金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受理,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立足于“托底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有效推进救助工作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对“急难”对象的救助和帮扶。
第十七条 申请“救急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缴冒领款物,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八条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监察局、审计局、民政局将对象认定、资金发放、救助实施等环节作为监察审计重点。对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进行监督,同时落实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有关负责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具体实施,报送福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二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