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马政办〔2017〕77号

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园区:

  《马尾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管委会、区政府2017年第6次管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马尾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综治办  区发改局  区卫计局  区公安局  区民政局   区司法局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   区法制办  区市场监管局  区残联

  (2017年3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深化平安马尾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262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明确部门职责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关怀帮扶特殊困难群体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平安马尾、服务马尾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任务。要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出实效。

  2、明确职责分工。各镇(街)要切实承担起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的工作责任,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综治部门要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考评,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优势,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协调、督导检查和考评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卫计部门要积极引进精神卫生医疗服务机构或在开发区医院开设精神科,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网络,切实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指导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上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妥善处置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依法做好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工作,对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依法提出强制医疗意见。民政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管理,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会救助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的制定和推进实施。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监管,主动向当地综治、卫计、公安部门通报信息,配合做好信息甄别和社会危险性评估。财政部门要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规定落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相关经费。人社部门要协助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完善和落实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法制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指导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精神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监管。残联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残疾评定工作,协助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和救助。

  二、完善排查机制,加强动态管理

  1、健全常态摸排机制。各镇(街)要组织辖区内村(居)委会等职能部门,通过入户走访、查阅资料、医院反馈等方式,全面排查、发现和掌握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公安、卫计、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各镇(街),采取“拉网式”大排查和常态化摸排相结合的方式,摸清患者底数,掌握实时动态。要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重点时段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

  2、完善动态监测网络。综治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公安、卫计等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社区的居家治疗患者进行定期筛查和随访,重点做好高风险及贫困患者的信息甄别、登记报告和危险性评估,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础信息库和动态监测网络。村(居)委会要积极排查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综治、卫计、公安、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上述各部门对排查发现的患者信息,要及时录入本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卫计和公安部门通报。公安、卫计等部门要完善患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每季度互相通报交换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登记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保密患者信息,严防泄露,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三、落实评估措施,实现分类收治

  1、严格鉴定评估。卫计部门要整合辖区精神卫生医疗力量,对排查出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逐一进行筛查、鉴定、评估,确定发病风险和危险等级,对送诊难度较大患者要逐一安排上门鉴定。公安、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鉴定评估工作,重点做好对患者家庭信息、监护人情况的收集和评估。各镇(街)要组织公安、卫计、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患者的登记、诊断评估,制定管控方案,协调监护人及有关单位,及时送诊就医,并督促监护人、患者工作单位、村(居)委会按照管控方案,认真落实患者的社区管理工作。监护人要落实法律规定的监护责任,保证患者规范服药,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如有变化及时报告村(居)委会或患者工作单位,由其协调有关部门,主动送诊就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患者家庭情况,对有能力管理、送治的家庭,加强教育,督促落实管送责任;对贫困家庭,从经费、政策等多渠道落实救助帮扶措施。

  2、确保及时送诊。对排查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各镇(街)要组织公安、民政以及村(居)委会督促落实监护人或其所在单位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公安机关负责管送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协助落实救助措施,确保患者及时得到救助。对疑似或已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家中、所在单位、公共场所等地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监护人)、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民政、公安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秩序和社会形象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责任将其送往当地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强制诊断治疗和救助。监所部门对在押服刑人员中经鉴定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要及时联系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刑满释放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常住地镇(街道)、村居(社区)纳入服务管理范围,所需费用由常住地镇(街道)、村居(社区)向财政申请。对在外地治疗的本地户籍患者,要主动缴纳和落实相关费用,尽快安排接返并落实管理。

  3、规范交接流程。公安机关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并及时通知监护人;对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公安机关应协助医疗机构依法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对其中确需住院治疗而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对监护人拒不办理的或无法通知到场的,送诊公安机关应及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协调通知患者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办理住院手续;对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凭交接单办理住院登记手续。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或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地方政府要为强制医疗所和履行强制医疗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

  4、落实分类收治。对依法需要强制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或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治疗,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管理,医疗机构负责救治;对一般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卫计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主收治管理;对流浪乞讨的“三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系统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为主收治管理。公安、民政、乡镇(社区)等部门以及监护人在强制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时,应与收治医院做好交接工作,提交相应材料。

  四、规范诊疗程序,健全社区管理

  1、规范诊断治疗。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接收诊断或转诊、入院治疗和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要制定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明确责任科室,规范及时填报患者发病报告卡和出院信息单;严格按照国家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开展诊疗工作。对经医学确认,需要住院治疗的,要及时收住入院,不得拒收;对经医学确认,不能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不得强收入院。对无正当理由拒收病人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实处理。各收治医院要加大院内人员规范化诊断与治疗技术培训。卫计、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有关诊疗技术规范,不断提高精神疾病的诊疗能力,努力帮助患者恢复社会生活能力,降低伤残的发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精神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监测,保障基本抗精神障碍药物的质量。

  2、顺畅回返渠道。符合临床出院标准的患者,由收治医院或集中强制医治场所通知监护人接回,交由监护人监护管理,并第一时间向患者所在的村居(社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患者的具体病情,跟踪落实后续治疗措施。对于查找不到监护人或监护人拒不接收的,由收治医院通知其所在的村(居),由村(居)委会依法落实监护责任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患者接收工作。对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慢性期患者或经急性期治疗缓解后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患者,由民政部门转入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障碍患者福利机构安置。

  3、强化社区管理。加强和规范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管理,确保病人治管衔接有序。各镇(街)要牵头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完善由村(居)委会干部、社区精神障碍防治医生(护士)、民警、民政助理(协管员)、助残员组成的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协助符合条件的办理精神残疾证、低保证等,切实帮助患者及其家庭解决生活与治疗的困难。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患者的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通知公安、卫计等部门。公安、民政、残联、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等单位要密切合作,在患者监护人的配合下,加强患者的社区和居家管理。各镇(街道)要将出院后患者的随访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范畴,组织关爱帮扶小组通过定期复诊、电话回访、上门随访、网络交流等方式跟踪随访。每次随访后,根据患者症状、自控能力、生活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促进患者回归社会,对病情有反复的患者要及时组织再次送诊收治。

  4、落实健康服务。患者出院后,收治医院要及时将患者信息流转至患者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建档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接收,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外的患者信息,交由患者所在地的县(市)区精防机构(疾控中心)。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要建立严重精神障碍连续管理机制,完善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网络,使出院患者能够从医院分流到社区获得随访和康复指导。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与指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已出院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负责指导用药、健康教育和随访评估。对病情不稳、不能持续服药的易肇事肇祸高风险患者,要增加随访次数,及时向患者所在的镇(街道)以及综治和公安部门通报。

  五、健全保障政策,加强能力建设

  1、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精神卫生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保障政策。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扩充医护人员队伍,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

  2、落实保障措施。民政、人社、卫计、财政、残联等部门要积极推动本部门相关优惠政策的出台,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规范、全程的治疗;要切实发挥严重精神障碍“定基本服务包、免费门诊治疗”的优惠政策作用,逐步提高医保和新农合补偿标准,不断扩大医保和新农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优惠救治定点医院范围和“基本服务包”免费药品范围;研究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转院制度,加强衔接、优化管理,对转诊转院患者,给予取消医保或新农合补偿起付线的优惠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统筹安排,救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需经费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病救助等渠道解决。人社部门要按规定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逐步将心理治疗、康复等非药物治疗技术纳入医保范畴,扩大医保报销目录,不断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切实降低基本医疗费用中患者个人支付比例。民政部门负责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经费的兜底结算,并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年提高患者救助的限额标准;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将低保和临时救助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保障对象,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重度残疾人全部资助参保参合,并对其中的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无监护人的患者,除上述保障政策外,自费部分及个人生活费由患者所在镇(街道)支付,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支付。残联要不断扩大救助覆盖面和救助标准,加强对出院患者特别是贫困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帮扶,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机构建设。法制部门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积极营造消除偏见、维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要规范对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严格依据权威信息准确适度报道,主动引导舆论,不得以“疑似精神病人”或未经司法鉴定以“精神病人”的称谓进行报道,防止渲染操作,减少负面影响。

  3、规范费用结算流程。 

  (1)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对依法实施强制治疗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中纳入医保或新农合部分的,在各收治医院的窗口实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其自付部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医疗费用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的费用,由各收治医院根据患者的“结算清单”和“交接单”报区卫计局初审,由区卫计局将初审汇总提交财政局,财政局将结算资金拨至区卫计局,由区卫计局与各收治医院结算,每年度按时结算一次。

  (2)住院期间生活费用结算。监护人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按标准向收治医院预缴纳患者住院伙食及生活费用。对原已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原则上均由其监护人将领取的城乡低保补助定期缴至收治医院。对部分监护人拒不送缴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停发并转拨付给各收治医院补足其住院伙食及生活费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外的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由监护人定期缴纳至收治医院。住院生活费用每年度结算一次,年初按上一年度全额拨付。“三无”、“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负责拨付到各收治医院,每年结算一次。

  (3)出院后的救治救助工作。参加医保或新农合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享受“定基本服务包、免费门诊治疗”政策。尚未参加医保或新农合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投保。残联要有效落实贫困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和服药医疗救助政策,不断加大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力度。各镇(街道)要统筹、整合辖区病人救治救助资源,妥善合理解决,保证每一例送返病人能够得到全程、有效的药物维持巩固治疗。

  4、落实监护人“以奖代补”。要将实施监护人以奖代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并对所需经费予以足额保障。镇(街道)、村居(社区)要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提出申请,做好排查一起、申报一起、签订一户,并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基层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医生、网格员等协助监护人有效落实监护责任,确保以奖代补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5、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综合保险工作。综治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做好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初步认定工作,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事件进行认定,督促监护人和受害人积极配合保险人共同做好保险理赔工作,有效解决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后受害人申诉难、赔偿难得现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6、加快精神卫生机构和场所建设。按照“解决急需、填平补齐、尽量依托现有机构”原则,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强制医疗场所、精神障碍患者福利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精神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急性期住院治疗需要,确保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要鼓励和支持企业或社会力量投资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加大政策、资金、业务扶持力度。

  7、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培养。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尽快补充精神科执业医师;对现有精神专科岗位执业的非精神科医师进行培训和考核,将符合要求的人员转岗为精神科执业医师;大力开展县级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医师增加精神科执业资质的上岗培训,切实提高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素质,扩大专业人员类别。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要研究制订和落实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特岗津贴政策,形成动态调整机制,稳定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吸引并留住专业技术人才。

  六、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责任追究

  1、强化督导落实。要发挥区、镇、村三级管理帮扶小组作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责任。加强衔接配合,严格落实对已登记列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和动态监测等措施,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显著减少、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综治部门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推动相关政策和措施切实付诸实践、落到实处。

  2、严格责任追究。综治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相关部门,推动镇(街道)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和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制度,对患者监护人逐一备案,有法定监护人的,由监护人负责监护,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专人监护。对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不接收病人、不送医就诊而导致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监护人责任。要主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政策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和考评推动,对救治救助工作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和单位,严格实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限期解决问题;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而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特大案(事)件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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