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马尾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费合并收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马尾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与
自来水费合并收取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善马尾区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费合并收取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榕政综〔2003〕84号)的通知、市十三届政府2011年第33次常务会议纪要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将我区三镇一街(马尾镇、亭江镇、琅岐镇、罗星街道)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住户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商业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区自来水公司代收,提高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降低收费成本。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征收范围
根据《国务院批转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第十九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及省市相关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居民户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进行收集、清运、处置的费用。
(一)居民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1、对马尾区已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的居民住户,委托区自来水公司与水费合并收取。
2、对未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按总表收水费)和自备水源的居民住户仍沿用目前的征收方式,即由镇(街)收费人员上门征收,或委托社区、物业服务单位代收。
3、社区、物业服务代征单位仍沿用目前的管理方式,由镇(街)收费站负责管理,区收费中心负责监督。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店、生产性企业(公司)、学校、医院、集贸市场、旅馆业、超市、服务业、娱乐场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1、对已与区环卫处签订《生活垃圾处理费协议书》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性企业(公司)、学校、医院、集贸市场、旅馆业、餐饮业、服务业、超市、娱乐场所(市环卫处委托区环卫处代征)等,暂不与水费合并收取,仍由区环卫处负责征收,待协议期满后再与水费合并收取。
2、对区内其他没有签订《生活垃圾处理费协议书》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性企业(公司)、学校、医院、集贸市场、旅馆业、餐饮业、服务业、超市、娱乐场所等,委托区自来水公司与水费合并收取。
3、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委托运营管理单位代收。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按《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榕政综〔2003〕84号)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榕政综〔2008〕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费捆绑征收的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完成全区居民户及机关事业单位和商业网点水表户号的核对和分类梳理及签订缴费协议书。(2016年6月30日前)
2、第二阶段:选择部分已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实现抄表到户的居民户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2016年9月30日前)
3、第三阶段:根据水表户号的摸底核查,与对应自来水公司签订代收协议书等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
4、第四阶段:全面委托区自来水公司代收。(先在罗星街道、马尾镇开展委托征收工作,2017年7月1日起扩至亭江镇、琅岐镇)(2017年1月1日起)
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费合并收取工作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垃圾处理费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自由裁量收费行为的通知》(榕环卫综〔2015〕235号)要求,委托代收工作按市、区、镇(街)三级管理模式进行,由市环卫处监督指导,区环卫处组织协调,各镇(街)负责具体实施。
1、市环卫处对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自来水公司征收工作给予监督、指导,负责建设与自来水公司水务收费系统接口的收费平台和监督平台(所需费用从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回拨经费中列支),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费用回拨等工作。
2、区环卫处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的核定,确定对应缴费标准,与区自来水公司对接签订代收协议书;负责全区征收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并对回拨经费进行测算及下拨;负责对已签订《生活垃圾处理费协议书》的单位的垃圾处理费进行核定和征收;负责指导镇(街)进行摸底排查工作,向镇(街)提供已签订《生活垃圾处理费协议书》的单位和住户名单。
3、各镇(街)负责组织力量对辖区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以及没有签订《生活垃圾处理费协议书》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性企业(公司)、学校、医院、集贸市场、旅馆业、餐饮业、服务业、超市、娱乐场所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并予以核实、统计、报送,对应签订缴费协议书等工作。
六、其他事项
区属新闻媒体、区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做好征收工作的宣传、解释说明与舆论的引导。





